合同终止后还能主张之前未清算的代养费用吗?征和律所结合阿坝(2025)川32民终3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作合同终止后,一方主张此前垫付的代养费用未清算,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款项,在双方已签署终止协议的前提下,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32民终310号生效判决解答: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合同终止相关协议,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若无相反证据证明终止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应当视为双方已对合作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完成了清算,一方再主张终止协议约定之外的费用,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2021年薛某与方某签订《牦牛代养殖协议》,约定方某提供牦牛、牧场,薛某承担饲料、设备等代养费用,牦牛销售收入优先支付方某牦牛成本后,再分配薛某垫付的费用。2022年双方协商终止代养协议,先后签订《代养中止协议》《牦牛购买协议》,约定薛某以185万元购买剩余285头牦牛,后又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明确双方所有协议终止,方某牧场上任何事情与薛某无关。后薛某起诉要求方某支付代养期间垫付的100万元费用,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薛某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系列终止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应视为对代养期间的债权债务完成了全部清算,薛某无证据证明终止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32民终31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署合同终止协议前,务必对合作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财产处置、费用分担等事项进行明确清算,将所有约定内容书面写入终止协议,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若签署终止协议时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要及时留存报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在法定的1年撤销权行使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
- 代养、合伙等合作类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支出、收入要留存完整的支付凭证、发票、双方共同确认的记账记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