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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清算后出具借条算不算民间借贷?征和律所结合凉山(2025)川34民终24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人散伙清算后,约定将应付的结算款转为借款并多次出具借条确认的,是否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34民终2453号生效判决分析:合伙关系终止后,双方经过自愿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债权债务的基础是合伙关系,也应当按照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认定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在散伙清算后明确约定将50万元结算款转为借款,且何某先后三次出具借条对借款事实、金额、利息、还款期限予以确认,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因此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何某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何某与王某曾合伙承接工程项目,2013年1月10日双方散伙结算,确认何某应付王某50万元,双方约定将该款项转为借款。此后何某分别于2016年2月5日、2018年7月19日、2024年3月1日三次出具借条,一再确认借款事实、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约定2024年6月1日前还清全部款项。到期后何某未还款,王某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何某归还50万元及相应利息,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属于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且一审程序违法剥夺其辩论权。

争议焦点

1. 案涉50万元属于合伙出资款还是民间借贷借款;2. 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散伙后已经通过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多次出具借条明确将结算款转为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何某主张借条系受胁迫出具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何某主张一审其因病申请延期未获准许,但未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及有效证明材料,且其出院时间早于一审开庭时间,一审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驳回何某上诉,维持原判,何某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王某50万元欠款及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34民终245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散伙时务必签订书面清算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结算金额、支付时间,若约定将结算款转为借款的,应当在借条中明确写明款项来源、借款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期限,同时保留好合伙期间的出资凭证、沟通记录、清算协议等材料,避免后续对方以基础合伙关系为由拒还款项。
  2. 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若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应当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延期开庭申请,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出差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仅口头申请无法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依法缺席审理,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 若主张债权凭证(借条、欠条等)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形下出具的,应当及时报警并留存报警记录、沟通录音、视频等证据,在法定时限内行使撤销权,未提交有效证据的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