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书经对方签字改动后还能不认吗?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0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方提交的结算书经发包方工作人员签字、对部分金额进行手写改动后,发包方还能以工程量不符为由申请造价鉴定、要求重新核算工程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045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双方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协议,哪怕是发包方对原结算书内容进行手写改动后签字确认的,只要双方对改动后的总价款均无异议,就属于合法有效的结算约定,此时一方再以工程量不符为由申请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提出异议的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结算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真实案例
江苏某甲有限公司将其承接项目的防排烟通风系统工程分包给无建筑业资质的无锡某乙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2024年11月案涉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交了工程决算书,某甲公司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对决算书中部分工程量、价款进行了手写改动,签字确认调整后的总价款为936367.66元,另有双方无争议的签证增项价款58080元。
后某甲公司主张其仅改动了工程量未改动对应价款,不认可结算总金额,一审中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被法院驳回,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29844.65元及对应LPR利息。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某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签字确认的结算书,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04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结算书时,一定要留存好送达凭证(如签收记录、邮寄底单、微信/邮件发送记录等),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内容的条款,可直接依据该条款主张工程款,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 发包方收到结算书后如果对工程量、价款有异议,应当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明确提出,对结算内容进行改动的,改动部分需要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 即使施工方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就有权参照合同及结算约定主张工程款,不要因自身无资质就放弃合法维权。
- 如果需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应当在双方未达成有效结算协议的阶段提出,已经签字确认结算金额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结算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会准许鉴定申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