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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用于项目周转的借款算个人借款还是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5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施工领域,项目负责人向施工企业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借款实际用于项目支出的,借款人能否以款项为工程款、企业应从到账工程款优先抵扣为由主张借款已清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51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只要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有明确的借款合意,且出借人已经按约定交付了款项,无论借款实际用途是否为项目周转,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均依法成立。其次,协议约定出借人有权从借款人的工程款等债权中优先扣划还款,属于赋予出借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出借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不能以出借人未扣划为由主张借款已经清偿。最后,即便双方存在建设工程转包、内部承包等其他法律关系,也不影响独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相关工程结算纠纷应当另案处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真实案例

2020年1月23日,张某与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公司借款800万元用于工程周转,借期6个月,年利率18%,公司有权从张某的工程款债权中优先扣划还款。协议签订后,公司向张某转账544万元,另按张某指示向材料商、租赁商支付款项2552017元,合计交付7992017元。

借款到期后,张某主张案涉款项为工程款不是借款,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应优先抵扣借款故借款已清偿,且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还款。公司诉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张某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公司已按约定完成款项交付,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协议约定的优先扣划是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张某无证据证明已实际偿还借款;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51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筑施工领域的个人在向施工企业签署借款类文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文件内容,明确款项性质,不要在未看清条款的情况下随意签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2. 如借款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有权从工程款等债权中扣划还款,该约定仅赋予出借人选择权,借款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出借人必须扣划、自身无需另行还款。
  3. 民间借贷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便双方存在工程款未结算的情况,也不能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直接抵扣借款,应当另案起诉主张工程款。
  4. 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债权,保留好催款的微信、通话录音等证据,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