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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仅凭个人账户发薪怎么证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征和律所结合天津(2025)津02民终2941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核心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法定代表人、普通员工的个人账户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如何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起止时间?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为灵活用工、不存在人身从属关系的,需要满足哪些举证要求?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津02民终2941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核心是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三个实质要件: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并获取报酬、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使单位主张是灵活用工,只要劳动者长期稳定提供劳动、工作内容是单位核心业务、单位规律性支付报酬,依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其次,个人账户发薪可以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如果转账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职员工,且转账时间固定、金额符合劳动报酬特征,结合转账人的社保参保记录等佐证,可认定为单位发放的工资。

最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入职登记、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由用人单位保管,单位无法举证推翻劳动者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劳动者能举证的最早发薪时间结合单位下发薪的惯例,可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三、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四、最新案例详情

基本事实

李某某于2009年9月通过天津市某某总厂门口的招工启事入职,从事机床操作工工作,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最初以现金发放,2010年9月后改为银行转账,由单位员工苗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单位公账交替转账发放,2022年12月单位为李某某缴纳了1个月的社会保险。

李某某2024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9年9月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终止审理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2010年9月至2024年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李某某主张劳动关系应从2009年9月起算,单位主张双方仅为灵活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李某某与天津市某某总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接受单位工作指派,工作内容属于单位核心业务组成部分,单位员工苗某某(社保记录显示2010年9-10月为单位员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单位公账规律性向李某某转账发放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关于存续时间,2010年10月9日苗某某向李某某账户存入的款项,结合单位下发薪的惯例,应认定为2010年9月的工资,故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2010年9月。双方分别主张的2009年9月起算、2012年劳动关系中断,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某与天津市某某总厂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确认双方2010年9月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津02民终2941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五、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的提示:入职时务必留存好招工信息、入职登记照片、工牌、工作群聊天记录、发薪备注等证据,若工资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可通过微信/钉钉等方式与负责人确认“本月工资已到账”并留存记录;若主张早于发薪记录的入职时间,需提供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等佐证,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 对用人单位的提示:切勿为了规避社保、二倍工资责任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用个人账户发薪,一旦发生纠纷,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名册、入职登记、工资发放台账的,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使是灵活用工,也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用工性质,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产生额外赔偿。
  3. 本案中单位以“李某某无需考勤、工作灵活”主张是劳务关系未被法院采纳,提醒用工方:劳动关系的核心是人身从属关系,而非单一的考勤要求,只要劳动者需遵守单位的工作安排、劳动成果归单位所有,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