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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以员工私持合作公司股份为由开除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天津(2025)津02民终36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吸收合并原用工主体后,以劳动者私下持有合作代理商公司股份、存在利益冲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津02民终3660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劳动者觉得自己在外持股、开公司是私事,只要不耽误本职工作就没问题,但如果是销售、采购这类掌握公司业务资源的岗位,私下持有与任职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企业股份,很可能触碰“利益冲突”的红线,哪怕是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合并后依然对双方有约束力。

具体到本案的核心认定逻辑:第一,公司合并不是劳动合同的“终止符”,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利益冲突条款自然也对劳动者和新公司有效;第二,若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私持合作企业股份属于严重违纪可直接解除”,且劳动者已签字确认,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合法有效;第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履行工会报备程序(无独立工会的向当地总工会报备),程序合法的,解除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至于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公司合并后未重签劳动合同能否要二倍工资”,答案是:如果合并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劳动者无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因为法律已明确原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无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权益也未受到实质损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8月,李某某入职某某材料科技公司天津分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直接或间接成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竞争企业、合作企业的主要股东或享有利益的,视为存在利益冲突,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22年1月,某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吸收合并李某某所在的某某材料科技公司,官方通知明确原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由新公司承继,合并后李某某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继续从事销售工作。

经查,李某某为天津某某贸易公司持股60%的大股东,且在职期间利用销售岗位权限,将该公司加入任职公司的代理商名录,始终未向公司披露其持股情况。2024年4月,某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以李某某存在严重利益冲突、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就解除事宜向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总工会履行了备案程序。

李某某不服,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且合并后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万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万余元。

争议焦点

  • 某某新材料科技公司以李某某存在利益冲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应否支付赔偿金?
  • 公司吸收合并后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案涉劳动合同中的利益冲突条款对李某某和某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李某某作为销售岗位员工,私下持有合作代理商公司股份且未向公司披露,明显违反基本职业操守和劳动合同约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再次,公司虽未设立独立工会,但已在起诉前就解除事宜向当地总工会履行了备案程序,不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故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院认为二倍工资制度的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公司合并后李某某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其权益未受到任何损害,不符合主张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部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津02民终366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利益冲突”是劳动争议中的高频雷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提前防范、合规处理:

👉 对劳动者而言:

  • 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签收员工手册时,不要盲目签字,务必重点查看利益冲突、竞业限制、违纪解除相关条款,明确哪些行为属于禁止情形;
  • 若入职前已存在在外持股、兼职,或亲属开办的公司与任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务必及时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备,留存好报备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故意隐瞒违纪;
  •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若自身劳动权益未受实质损害,不要仅以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大概率不会得到支持;若公司趁机降薪、调岗、变更工作地点的,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 对用人单位而言:

  • 吸收合并其他公司前,要全面梳理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确保相关条款合法有效,避免后续对员工作出违纪处理时缺乏依据;
  •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若公司未建立独立工会,要提前向所在地的基层总工会履行报备程序,尽量在解除决定作出前完成报备,避免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 对销售、采购、财务等核心岗位,要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申报和定期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员工违规持股、兼职等行为,从源头防范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恶意辞退(如为规避补偿故意找借口),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仅靠口头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