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出事故车主需承担连带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天津(2025)津02民终78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和实际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登记车主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津02民终7881号生效判决分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是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若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给他人,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属于履行法定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实际侵权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损失,由实际侵权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最新案例
2024年12月30日,常某驾驶登记在李某名下、未投保交强险、未按期年检的小轿车,在天津市津南区某路口转弯时未礼让直行车辆,与未成年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十级伤残、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常某逃逸,交管部门认定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以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为拼装或报废车辆为由,判决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全部损失由常某承担。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李某、常某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转让交付的事实,因此认定李某作为登记所有人是法定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改判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与常某共同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9133.87元,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鉴定费2940元由常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津02民终788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机动车所有人务必按时投保交强险,逾期未投保不仅会面临交管部门处交强险保费2倍的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经济风险极高;
- 如果车辆已经转让、出借或者委托他人代管,务必留存好转让协议、交付记录、借车协议等书面证据,若车辆发生事故可证明自己并非车辆实际管控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受害方主张赔偿时,可同时起诉实际驾驶人和登记车主,若车主存在未投保交强险、明知驾驶人无资质/醉酒仍出借车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未告知等过错的,均可主张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障自身获赔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