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商铺排水造成房屋发霉能索赔多少?征和律所结合天津(2025)津02民终86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相邻建筑物排水造成业主房屋墙体受潮受损,业主主张的高额修复费、采光通风日照侵权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津02民终8614号生效判决分析:相邻关系中业主对在先建成的相邻建筑负有合理容忍义务,仅超出合理限度的侵权行为才会被判决赔偿;排水侵权的赔偿范围仅对应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业主主张的超出合理范围的高额修复费、无证据支撑的采光通风赔偿不会被法院支持;同时案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需对侵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新案例
薛某为天津市河西区某房屋业主,其房屋相邻的菜市场由某丙公司承租经营,某甲、某乙公司是菜市场建筑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菜市场顶部排水设计不当,导致雨水直接冲刷薛某房屋外墙,造成屋内墙体发霉、墙皮脱落等受损情况。薛某向法院起诉主张5万元房屋修复费、每日500元的采光通风侵权费至违建拆除之日止。
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审理后酌定支持8000元修复费,驳回薛某其他诉讼请求。薛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三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核心观点:1.薛某房屋入住时间晚于相邻建筑建成时间,对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负有合理容忍义务;2.菜市场排水设计超出合理限度造成薛某房屋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仅支持侵权直接造成的合理修复成本;3.薛某未举证证明采光通风受损的实际损失,且其自行搭建小屋也会影响房屋采光通风,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4.案涉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未尽管理义务的,需对侵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津02民终8614号
-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相邻权侵权首先要固定证据:及时拍照录像留存受损情况、和侵权方的沟通记录,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损失金额、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请无法被支持;
- 主张的损失要符合合理范围,仅能就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提出主张,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没有实际发生的费用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
- 相邻建筑是否属于违建不属于民事案件审查范围,如认为是违建可向规划、城管等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民事程序中仅处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 不动产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均可能成为相邻权侵权的责任主体,起诉时可以将三者均列为被告,最大程度保障赔偿责任能够履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