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改商铺电路引发火灾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天津(2025)津03民终76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人私自改动承租商铺内的电气线路引发火灾,是否需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商铺产权方、转租方、承租方多方主体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津03民终7645号生效判决分析:承租人对其自行改动的商铺电气线路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若改动未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施工,也未履行对线路的日常排查义务,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商铺产权方负有对出租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义务,转租方负有对出租商铺的日常管理、线路维护义务,未尽到法定义务的也需要承担对应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属于法定职责,不能仅通过合同约定完全免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新案例
孙某承租天津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位于天津某装饰城的2间商铺经营门类产品,承租期间孙某自行对14号商铺北侧库房内的电气线路进行改动,为库房顶灯单独加装了开关,但未聘请专业资质人员施工,也未将改动情况告知某甲公司。2024年11月,该库房吊顶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周边23间商铺及公共设施烧损。
火灾发生后,某甲公司对受损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并与23家受损商户达成补偿协议,支出各项损失合计211万元。孙某因本次火灾也产生了货物、装修等损失,遂提起反诉要求某甲公司及商铺产权方天津某乙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某甲公司作为转租方未尽日常管理义务承担50%责任,某乙公司作为产权方未尽监督检查义务承担20%责任,孙某作为线路改动方承担30%责任,判决孙某赔偿某甲公司损失593000元,某乙公司赔偿孙某损失16000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责任划分、损失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津03民终7645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商铺承租人如需对承租房屋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进行改动,务必聘请具备对应专业资质的人员施工,改动前提前告知出租方并留存书面同意凭证,施工后留存相关验收记录,避免后续发生安全事故被认定存在过错;
- 商铺产权方、转租方应当定期对出租区域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进行排查,留存检查记录,及时督促承租人整改安全隐患,法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不能仅通过租赁合同约定免除,未尽义务引发事故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方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对损失金额有争议的建议共同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进行评估,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损失金额难以认定;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律师费主张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维权时应当合理预估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