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自营电脑多次维修仍故障可要求平台共同退款吗?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5)湘04民终37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在标注“自营”的电商平台购买电子产品,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能不能要求电商平台和实际销售方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4民终377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电商平台对标注为“自营”的业务,依法需要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民事责任,即便实际销售方是平台内的其他公司,只要店铺显著标注了“自营”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平台自营的,消费者就有权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其次,电子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退款,销售者扣除合理折旧费后应当退还剩余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真实案例
2024年6月,李某在京东平台标注“自营”的华硕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台价值5289元的笔记本电脑,签收次日就出现闪屏故障。2025年3月、4月李某先后两次到官方授权售后维修,更换了屏幕、排线后故障仍未解决,第三次寄回京东维修中心维修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李某遂起诉要求京东平台运营方北京某商务公司、实际销售方武汉某贸易公司退款。
一审法院判决二公司共同退还李某4800元,二公司上诉主张平台不是合同相对方、维修次数不满足两次退货要求、退款金额过高。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案涉店铺显著标注“自营”,平台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案涉产品三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符合三包退货条件,一审酌定退款4800元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4民终3775号
-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时,要注意留存标注“自营”的页面截图、订单信息、购物凭证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既可以要求实际销售方担责,也可以要求标注自营的平台担责; 2. 电子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到官方授权售后维修,留存好所有维修记录、沟通凭证,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直接主张退换货,无需接受无限次维修; 3. 退货时折旧费的计算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待修的时间,若商家主张的折旧费过高,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法院酌定合理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