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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能否作为付款依据?乌鲁木齐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垫付费用、贴现损失等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但未完成后续的书面结算手续。此时,一方能否仅凭这份《会议纪要》向法院主张权利?该纪要是否具有合同变更或债务确认的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5213号生效判决解答:可以主张权利。当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内容明确、具体,且经双方盖章确认时,该纪要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纪要中关于特定费用的金额、支付时间以及付款承诺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买方不能以“未完成后续结算”为由,对抗其已在纪要中明确承诺的付款义务。法院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支持卖方依据《会议纪要》提出的付款请求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逾期付款损失计算】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陕西某商贸公司(卖方)向新疆某安装工程公司(买方)供应材料。在供货结算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8月18日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买方在结算中未对部分货款(190万元)计取税金,还需承担因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以房抵债等方式产生的贴现费、契税等额外费用,总计约54.85万元。纪要同时承诺,所有欠款(含上述费用)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然而,买方以“需要完成物资结算”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项目部没有按照《会议纪要》完成后续结算,但该纪要已经明确了欠付的具体费用金额,且买方承诺了付款期限,买方未能举证证明结算未完成系卖方造成的。因此,该《会议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买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买方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买方支付垫付税金、贴现费等合计548,522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重视《会议纪要》的法律价值:在业务往来中,不要轻视任何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它不仅是对协商过程的记录,当其内容包含了明确的义务、金额和承诺时,就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维权的“王牌”证据。

2. 明确约定是关键:在形成任何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时,务必确保内容“具体、明确、无歧义”。例如,要写清楚是哪一方、需支付何种费用(如垫付税款、贴现费、律师费等)、具体金额、支付截止日以及未按期支付的后果(如利息计算方式)。

3. 防范“结算拖延”风险:本案中,买方试图以“未完成结算”为由拖延付款。征和律师事务所提醒,如果对方在纪要中已明确承诺付款,后续又设置新的条件(如“完成结算”)作为前置程序,甚至恶意阻挠条件成就,则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建议当事人在约定中直接明确付款时间,避免留下“后门”。

4. 利息计算需区分费用性质:本案判决区分了“货款”和“其他费用(如垫付税金、贴现费)”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对于货款,适用LPR的1.5倍;而对于其他费用,则适用LPR标准。当事人在合同中,最好能明确约定所有款项(包括垫付的各项费用)的逾期利息均按统一标准(如LPR的1.5倍)计算,以减少后续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