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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再审会被驳回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申1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生效后超过6个月才申请再审,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会支持再审申请吗?

2. 主张合同履行方式已变更,但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明确合意的,该变更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申196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仅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四类法定例外情形时,才可适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无正当理由超期申请再审的,法院将直接驳回再审申请。

第二,当事人主张合同履行方式已变更的,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就变更事项达成了明确合意,既无书面补充协议也无对方作出同意变更意思表示的佐证材料的,变更主张不成立,即便权利人通过其他独立商业行为实现了与合同目的类似的效果,也不能视为义务方已经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新案例

青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青岛某某建筑公司协助新疆某某投资公司直接从国土部门受让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案涉地块早在双方签订协议前就已出让给案外人,新疆某某投资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向青岛某某建筑公司注册地址邮寄送达未果后依法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解除案涉协议。

判决生效10年后,青岛某某建筑公司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双方已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为收购案外持有地块的公司股权,其已完成合同义务,且一审送达程序违法。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岛某某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法定新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就合同履行方式变更达成合意,其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不成立;一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案涉一审判决2015年即已生效,青岛某某建筑公司2025年才申请再审,远超6个月法定再审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01民申196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在签订民商事合同后,应当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及涉诉信息,如收到法院送达材料应积极应诉,若出现缺席判决的情况,要及时关注判决效力,务必在法定6个月的再审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将直接丧失再审救济途径。
  • 如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履行内容,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者留存对方明确同意变更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变更合意,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后应当及时更新工商登记信息,避免法院邮寄送达无法签收导致缺席审判,损害自身答辩、举证、辩论等合法诉讼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