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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个人怎么证明是实际施工人要回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17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揽建设工程,被建筑公司主张为“项目代管人”“材料供应商”时,如何举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从而向违法分包/被挂靠的建筑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1784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认定自然人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核心审查三个要件:一是是否实际投入人力、材料、机械成本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二是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的量价确认、竣工验收、款项结算等核心环节;三是建筑公司能否提供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若自然人能够举证证明上述前两项事实,且建筑公司无法证明双方为雇佣/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真实案例

某某装潢公司承包了新疆某通信公司的零星维修、装修改造工程后,将其中13个项目交由王某实际施工。王某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工程经验收合格,总结算金额为2372476.1元,发包方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某某装潢公司。但某某装潢公司主张王某仅为其新疆区域负责人徐某甲雇佣的项目代管人、仅为材料供应商,拒绝支付剩余837615元工程款。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单、结算定案表原件,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与徐某甲的对账聊天记录、催款通话录音,以及代开发票的某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王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判决某某装潢公司向王某支付欠付工程款837615元、逾期付款利息32260.8元,以及王某为维权支出的保全费4869.3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178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无资质个人承揽建设工程时,为避免后续被否认实际施工人身份,需注意以下4点:

  1. 施工过程中务必留存所有核心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单、结算定案表、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与发包方/建筑公司对接的聊天及通话记录,避免仅持有复印件无法举证的风险。
  2. 若需通过第三方公司代开发票、代收工程款的,一定要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或要求第三方出具明确的情况说明,明确代收款的归属、代付成本的实际承担主体,避免被认定为仅为材料供应商。
  3. 结算时若对建筑公司出具的结算金额有异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存沟通凭证,若对方未明确提出反对的,后续可主张双方已就修正后的金额达成结算合意。
  4. 不要随意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代管协议等文件,也不要在沟通中自认是建筑公司的员工、代管人员,避免后续被否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