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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非法平台失败后能否要求受托人返还投资款?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将资金投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投资平台,投资失败后委托人能否要求受托人返还全部投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委托合同的效力应当以订立时的事实和法律为判断标准,若委托内容仅为代转投资款、开立投资账户,该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因后续投资平台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无效;其次,受托人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已完成委托事项(即已按约定将款项转入指定平台、向委托人交付了投资账户密码且委托人实际操作过账户),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就无需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最后,委托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决策参与投资的,投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因平台涉刑产生的损失应当优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主张,无权要求无过错的受托人返还。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李某1经刘某2介绍了解某3公司外汇投资项目,先后向刘某2转账共计78万元,转账备注为“投资款”“投资某3司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刘某2收到款项后为李某1开立了该平台的投资账户并告知了账户密码,李某1曾登录操作该账户。后某3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查处,17名涉案人员被判处刑罚,投资平台关闭,李某1投资款无法收回。李某1以刘某2未完成委托事项、未将款项转入平台为由起诉要求返还78万元投资款,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李某1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李某1与刘某2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有效?
  2. 刘某2是否适当履行了委托事项,是否应当返还78万元投资款?

法院观点

首先,李某1转账备注明确为投资款、刘某2接收款项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形成事实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内容仅为代转款、开立投资账户,该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其次,刘某2已举证证明向李某1交付了投资账户密码,李某1也实际操作过账户,结合公安机关审计材料,足以证明刘某2已完成委托事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后,李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考察后自主决定投资,投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主张。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李某1要求刘某2返还78万元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0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委托他人进行投资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权限、报酬、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投资前要对项目背景做充分核查,不要轻信高收益回报承诺,尤其是境外外汇投资、虚拟货币投资等项目大多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尽量避免参与,防止财产损失;
  3. 委托他人代投的,应当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投资凭证、资金流向证明等材料,留存好沟通记录、转账凭证,一旦发现项目涉嫌违法犯罪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损失;
  4. 如果受托人存在侵占投资款、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整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