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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资标准无法举证时待遇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0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均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职工月工资标准时,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应当以何为基数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024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本人工资”是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核心赔付项目的关键基数。当工伤职工受伤前工作不足12个月,且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职工实际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也无法提供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本人工资”的依据。

本案中,王某主张月工资8000元但未提供充分的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证据,某某路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既未提交工资支付凭证,也未举证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按照2022年乌鲁木齐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625元作为计算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基数。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2月,王某与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新疆乌尉五标项目从事车辆维修工作,约定工资标准8000元/月。2023年3月22日,王某在工作时被修理车间卷帘门砸伤,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因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协商不成,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某某路桥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大部分请求,某某路桥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工资标准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11日解除,并按8000元/月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某某路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王某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受伤前工作不足12个月,某某路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故应以2022年乌鲁木齐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625元作为王某本人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按王某主张的8000元/月计算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此外,某某路桥公司一审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予以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直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11日解除。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 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判项;
  2. 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判项,改判确认自2023年12月1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3. 变更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7432.47元(按7625元/月标准计算);
  4. 变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8625元(按7625元/月标准计算9个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024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务必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工资条、与单位沟通工资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工伤或劳动争议,可直接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明依据;工伤认定阶段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调查,及时提交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2. 对用人单位而言:一是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大部分赔付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大幅降低企业赔付风险;二是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若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三是劳动争议案件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诉讼阶段提出的诉讼请求若未经过仲裁审理且与讼争劳动争议不具有不可分性的,法院将不予审理,企业维权需严格遵守程序规定。
  3. 关于其他争议问题提示:本案中还涉及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若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派员护理,也无法举证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用人单位切勿抱有“按最低工资标准赔付”的侥幸心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