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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1995年劳动法实施前后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属法院受案范围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3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主张的劳动关系时间段跨越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后,此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374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后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人民法院不能仅因涉及1995年之前的用工关系就直接认定全案不属于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身属于法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只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涵盖了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后的时间段,且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可针对不同时间段的用工关系,分别适用当时的政策规定或现行劳动法律进行实体审理。

本案中,童某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1991年12月至2024年7月,既包含1995年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用工部分,也包含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后的用工期间,一审法院直接以全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童某主张其于1991年12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被招收为新疆某学院下属科技开发中心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后被安排至学院下属印刷厂工作,1992年8月起单位通知其待岗,至今未安排工作,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991年12月至2024年7月与新疆某学院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经劳动仲裁驳回童某的仲裁请求后,童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童某主张的1995年之前的用工关系属于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遂裁定驳回童某的起诉。童某不服一审裁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跨越1995年劳动法实施前后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具体到本案,童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与新疆某学院1991年12月至2024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的时间段不仅涉及1995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还涵盖了1995年之后至2024年7月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一审法院以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5民初819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374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涉及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用工问题的劳动者,在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时,建议尽量明确区分不同时间段的用工性质,对应收集不同时期的政策依据和证据材料。虽然本案二审支持了全案受理,但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可能会对1995年之前的用工关系单独适用政策审查,提前梳理时间段和对应证据可有效提高维权效率。
  2. 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核心用工证据,尤其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招工审批表、录用通知书、工资发放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工作证、考勤记录等材料,此类证据是认定不同时期用工关系、责任主体的关键,证据缺失可能导致事实认定不利。
  3. 用人单位面对此类跨越年代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应当及时梳理单位历史沿革信息,包括下属单位的设立、注销、合并分立情况,不同时期的用工管理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等证据,厘清实际责任主体,避免因历史资料保管不善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4. 此外,本案后续审理中还将涉及实际用工主体认定、待岗期间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单位注销后责任承担等核心争议,双方均应围绕争议焦点补充提交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