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员工管劳动合同 没签合同不用赔二倍工资?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6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包括保管劳动合同,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696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负责保管劳动合同”为由拒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前提: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确实包含劳动合同的签订、归档等人事管理职责;二是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且存在劳动者故意隐匿、销毁劳动合同的客观证据。仅以劳动者是出纳、可能接触到合同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会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某某供应链公司虽主张李某作为出纳兼管人事工作、负责保管劳动合同,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李某的岗位职责包含人事档案管理,且出纳的核心职责是财务核算、资金收付,通常不涉及人事合同的保管,因此法院对该抗辩理由未予采信,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6日,李某入职某某供应链公司担任出纳,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了试用期及工资标准。2024年2月29日,李某因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离职。工作期间,公司未为李某缴纳2023年12月的社保,且在李某离职后仍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其工资,经李某申诉后才停止申报。
李某离职后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差额2016.83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41.38元、财产保全费140元。某某供应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已签订劳动合同但被李某拿走,李某作为出纳负责保管合同,因此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且不存在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1. 某某供应链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工资差额?
2. 某某供应链公司以李某负责保管劳动合同为由拒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关于工资差额:公司在仲裁阶段已自认李某转正后月工资为4500元,一审中反言但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新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按照4500元/月标准核算工资,公司确实存在差额未付。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主张李某兼管人事、负责保管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且出纳岗位职责并不包含人事档案保管,因此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新01民终369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69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任何方式转嫁责任:
- 务必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若劳动者拒绝签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避免产生二倍工资风险;
- 明确岗位权责划分,财务、人事岗位相互分离,劳动合同的签订、归档由专人负责,留存劳动合同签收回执、人事档案交接记录等书面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随意反言,对于自认的事实如果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法院将直接采信。
对劳动者而言,要主动留存证据,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入职后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存好工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的证据;
- 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在1年的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二倍工资,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离职后违法申报个税等行为,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税务部门投诉,固定相关证据后再申请劳动仲裁。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试用期约定的效力问题: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劳动者的工资直接按转正后标准执行,这也是用人单位需要重点注意的用工风险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