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项目利润分配适用框架协议还是专项协议?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7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作双方就同一项目先后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和专项项目协议时,利润分配应当适用哪份协议的约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797号生效判决分析:民事合同纠纷中,针对同一事项存在多份约定的,应当遵循“特别约定优于一般约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若双方先签订覆盖多个项目的框架性合作协议,后针对某一特定项目单独签订内容更具体、要素更明确的专项协议,则专项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框架协议,该特定项目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专项协议的约定履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周某与新疆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先后签订两份协议:2021年5月8日签订的《某7协议书》为框架性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伙承包新疆某旅游公司项目,利润按五五比例分配;2021年5月14日签订的《某8协议》为案涉电器供应项目的专项协议,明确约定新疆某2公司仅享有该项目扣除成本后净利润的15%。后双方通过以房抵款方式结算项目收益,房屋网签至周某名下,双方就利润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电器供应项目的利润分配应当适用框架协议的五五分成约定,还是专项协议的15%利润约定?周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价值下跌的商业风险,按抵账时的约定金额支付新疆某2公司代付的货款66724.42元?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2021年5月14日的《某8协议》是针对案涉特定电器供应项目的特别约定,内容具体明确,效力优先于此前签订的框架性协议,利润分配应当按照15%的比例计算;周某同意以个人名义接受房屋抵账,视为认可抵账时的价值,后续房屋市场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应当由周某自行承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代付货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疆某2公司利润款11154.84元;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周某支付新疆某2公司货款66724.42元;驳回新疆某2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797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作开展多项目业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框架性协议和专项项目协议的效力层级,建议在专项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与此前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结算时,应当书面明确抵偿的款项构成、抵账金额、过户时间等核心内容,同时可提前约定抵债物后续价值波动的风险承担规则,降低纠纷发生概率;
- 多项目合作过程中,建议对每个项目单独记账、单独结算,明确区分不同项目的成本、收入和利润,避免项目财务混同导致举证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