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欠条确认居间服务费后能否拒付?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8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出具欠条确认居间服务费用后,能否以服务涉嫌违法、对价显失公平、双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88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反诉与本诉只要核心事实同一即可合并审理,本案中徐某1主张返还的45万元与王某2主张的报酬支付均围绕同一笔款项、同一服务事项展开,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居间服务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最后,商事主体出具的欠条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确认,在无证据证明出具欠条时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应当按欠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徐某1原系某4公司某5分公司负责人,2020年4月负责人变更为黄某6后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2020年12月徐某1委托王某2为其相关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促成获得和田市某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双方约定了服务报酬。王某2完成服务后,徐某1先后支付45万元报酬,2021年5月10日出具欠条确认尚欠20万元服务费,承诺2021年5月20日付清,之后仅支付5万元,剩余15万元未付。
徐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王某2返还45万元预付款及利息,王某2反诉要求徐某1支付剩余15万元报酬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徐某1支付王某2剩余报酬1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全费,驳回徐某1全部诉讼请求。徐某1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合并审理符合程序,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欠条对徐某1具有约束力,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01民终3887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6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商事主体在出具欠条、结算协议等债权凭证前,应当对交易内容、对价合理性进行充分核实,一旦出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无充分证据无法推翻;
- 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认为居间服务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规、行贿等违法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行政监管部门报案,取得的相关文书可作为民事案件的有效证据;
- 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 反诉与本诉只要基于同一事实即可合并审理,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程序违法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应当积极应诉举证而非以此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