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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民法典履行的委托合同欠款起诉是否过时效?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9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跨《民法典》施行前后持续履行的委托合同,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义务人仅表示“暂无给付能力”,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此类纠纷应当适用旧法2年诉讼时效还是民法典3年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96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履行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合同,因履行产生的争议适用《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其次,义务人在权利人催要款项时作出“暂无给付能力”的表述,本质是认可债务存在、仅请求延期履行,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自催款之日起重新计算3年。本案中权利人2021年、2022年多次催款,2024年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真实案例

2012年乌鲁木齐某1公司与依某1签订三份委托翻译合同,约定依某1为该公司翻译52本民文书籍,公司按约定标准支付稿酬,合同签订时依某1已完成33本翻译交稿。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某1陆续交付剩余翻译稿件,最后一批交稿时间为2017年8月,累计完成51本书籍翻译,稿酬合计670150元,某1公司仅支付169000元,尚欠501150元未付。

2021年至2022年期间,依某1多次通过电话向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要欠付稿酬,对方均表示“暂无给付能力,等资金到位后再支付”。2024年10月依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某1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合同签订于2012年,应适用《民法通则》2年诉讼时效,且“暂无给付能力”不属于同意履行义务,依某1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履行持续至2017年,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3年诉讼时效规定;义务人“暂无给付能力”的表述属于认可债务、请求延期履行,构成时效中断,2021年、2022年催款后时效重新起算,2024年起诉未超过时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1公司向依某1支付欠付稿酬501150元、利息143288.39元及保全费4925.1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969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对于履行周期较长的合同,权利人应当至少每3年向义务人主张一次债权,同时留存好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催款函及送达凭证等证据,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第二,义务人收到催款通知时,若仅表示暂无还款能力而非明确否认债务存在的,会被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第三,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若履行行为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的,统一适用民法典3年诉讼时效规定,不再适用旧法2年时效;第四,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保全费属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合理必要支出,法院通常会判决由违约方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