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未清偿债务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50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卖方公司在诉讼阶段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且未清偿债务,买方能否直接要求卖方股东承担货款退还及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506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卖方未按约定供货已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剩余预付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金;其次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简易程序注销,股东出具的“公司无未清偿债务”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属于不实承诺,根据《公司法》关于简易注销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新疆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石英石采购合同》,约定先款后货,能源公司累计支付货款183万元后,商贸公司仅供应价值174405.90元的货物,仅于2022年6月30日退还货款20万元,剩余1455594.10元货款既未供货也未退还。能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商贸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通过简易程序注销,股东孙某某、杨某是否需要对商贸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主张已按能源公司委托人员指示向第三方退款是否能够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杨某无证据证明吴某甲系能源公司授权的对接人员,其主张的向第三方转款系退还案涉货款的抗辩不能成立;商贸公司在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出具不实承诺办理简易注销,应当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孙某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某某能源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455594.10元,支付违约金145559.4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506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债权人而言,诉讼过程中需持续关注债务主体的工商登记状态,一旦发现对方办理注销手续,需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追加全体股东为案件当事人,避免债务落空;
- 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办理简易注销前务必全面核查公司未结债务,不得随意出具无债务承诺,否则将对公司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款项往来应当优先通过合同约定的对公账户进行,如确需变更收款账户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避免向无明确授权的第三方转款导致履行无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