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无法证明已向买受人完成交货义务要退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58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主张已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方代理人完成全部交货义务,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是否需要承担退还未交货部分货款的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5865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主张已经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方代理人完成全部交货义务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三方确实具备买受人的合法收货授权,且已经实际完成对应货物的交付;如果出卖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第三方有授权、也无法核对证据真实性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买受人退还未交付部分的货款,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真实案例
2022年徐州某2公司与新疆某1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先款后货,煤炭单价350元/吨,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合同签订后,徐州某2公司先后支付货款共计77万元,仅自认收到608.62吨价值21.3万余元的煤炭,就剩余55.6万余元对应货物要求新疆某1公司退还货款及承担维权成本诉至法院。
新疆某1公司主张已将全部货物交付给徐州某2公司指定的对接人安某5,不存在未交货情形,但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员工证人证言、磅单影印件等证据均无法核实真实性,也无证据证明安某5获得徐州某2公司的收货授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新疆某1公司举证不足,判令其向徐州某2公司退还货款556983元,承担律师费2万元、保全费3723.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586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对接人、收货人的身份及授权范围,涉及第三方代收货物的,必须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文件,明确第三方的权限范围,避免后续就收货主体产生争议; 2. 交货方应当妥善保管交货的原始凭证,包括过磅单原件、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单、沟通交货事宜的原始聊天记录载体等,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保留原始存储设备,避免仅提供复制件无法被法院采信; 3. 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后续一方违约的,守约方维权时支付的合理律师费、保全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