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用卡被盗刷报警记录未公证能否要求银行赔偿?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58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持卡人境外遭遇信用卡盗刷,提交的境外报警记录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能否要求银行承担盗刷损失、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586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持卡人主张信用卡盗刷的,应当对盗刷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果提交的证据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依法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两国条约约定的证明手续,否则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无法被法院采信。其次,信用卡领用合约明确约定持卡人对卡片、密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挂失生效前的交易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的,只要银行已经尽到了交易提醒、及时止付的义务,持卡人要求银行承担盗刷损失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张某在某某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领了带有外币账户的信用卡,2024年张某在境外某国期间自称遭遇诈骗导致信用卡被ATM机吞卡、密码泄露,21分钟内发生多笔POS交易合计7175.24美元。张某随即拨打银行客服挂失并在当地警方报警,事后因银行要求其偿还该笔款项,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盗刷损失、消除因逾期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一审法院结合交易异常特征、挂失记录等认定案涉交易为盗刷,判决银行承担全部损失并为张某消除不良征信记录。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境外报警材料为复印件,未履行公证认证等法定证明手续,依法不应采信;且银行已经按照合约约定及时推送交易提醒、在接到挂失申请后第一时间办理止付,不存在过错,按照领用合约约定,挂失生效前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5867号
- 案由:信用卡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持卡人在境外遭遇信用卡盗刷的,除第一时间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止付、向当地警方报警外,一定要妥善保管报警材料的原件,并及时办理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以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手续,避免因证据形式不合法无法被法院采信;
- 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时要仔细阅读关于挂失责任、盗刷承担的相关条款,日常用卡过程中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不要轻易向陌生人透露密码,不要在未经核验的陌生POS机、ATM机上使用信用卡;
- 如果收到异常交易提醒,第一时间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留存好通话记录、交易短信等证据,必要时可就近刷卡消费留存人卡一致的证明,便于后续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