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驾车进入有沙漠地貌的已开发景区算不算违约?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1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禁止驶入沙漠,承租人驾驶租赁车辆进入含有沙漠地貌的已开发景区硬化道路行驶,是否构成违约?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18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案涉合同约定的“禁止驶入沙漠”通常理解为禁止驶入地表为松软沙质、无坚实路基的沙质荒漠区域,目的是防范车辆陷损等特殊风险。而承租人驶入的是政府开发的景区硬化道路,未实际进入沙质路面行驶,也未触发禁止条款所防范的特定风险,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无需承担违约金、停运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2024年7月20日,乌鲁木齐某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赵某签订《租车合同》及《汽车承租人须知》,明确约定租赁车辆禁止驶入沙漠、戈壁等区域,违反约定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若发生事故承租人非责任方无需承担停运损失、折旧费用。2024年7月24日,赵某驾驶租赁车辆进入克拉玛依市某景区,在景区内部硬化道路行驶时被案外人张某驾驶的车辆超车碰撞发生侧翻,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乌鲁木齐某某汽车租赁公司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停运损失67131.43元、车辆折损费18000元、违约金5000元、律师费12156.46元。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合同条款为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禁止驶入沙漠”的通常理解为禁止驶入松软沙质的未开发荒漠区域,赵某行驶的是景区硬化道路,未违反合同约定;其次,结合事故经过及租赁公司已从全责第三方保险公司获赔维修费的事实,可认定赵某为事故无责方,依约无需承担停运损失、折损费。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均驳回乌鲁木齐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189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汽车租赁公司制定格式合同时,对于禁止性条款应当明确具体界定范围,比如明确“禁止驶入未开发的沙漠、戈壁等非硬化公共道路区域”,避免因条款表述模糊产生争议,导致权益无法得到支持; 2. 承租人签订租车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免责、违约等核心条款,对于含义模糊的条款可要求出租方书面释明确认,行驶过程中留存好通行凭证、道路状况等证据,发生纠纷时可作为维权依据; 3. 租赁车辆发生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后,承租人应当及时留存事故相关证据,配合出租方走保险理赔流程,若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承租人可举证自身无过错免除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