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事故保险赔了维修费还要付折旧费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4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已经全额赔付维修费的情况下,承租人还需要向出租方支付加速折旧费吗?约定折旧费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414号生效判决分析:车辆发生事故维修后即便恢复使用功能,也必然存在客观贬值损失,租赁合同约定的加速折旧费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不属于免除出租方责任、不合理加重承租方责任的无效情形,只要车损超出约定的免赔额度,即便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维修费,承租人仍需按约定支付加速折旧费。本案中出租方主动将约定的40%折旧费比例下调为20%,符合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不得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当事人发现超裁的可通过上诉程序救济。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新案例
2023年3月,严某向乌鲁木齐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大众探歌轿车,约定租赁期限至2023年4月4日,严某选购基础保险服务,约定车损5000元以下免收折旧费,超出部分折旧费为维修总额的40%,且事故折旧费不在保险承保范围内。租赁期间严某驾驶车辆发生冲下路基的事故,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5.3万余元维修费。租赁公司起诉要求严某支付维修总额20%的加速折旧费10839元、停运费2600元、律师费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折旧费诉请,但超出原告诉请范围判决了更高金额的停运费,严某上诉认为折旧费格式条款无效、保险已经赔付无需支付折旧费、一审超裁停运费。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折旧费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约定内容是对车辆客观贬值损失的补偿,不属于无效情形,保险赔付维修费后严某仍需支付折旧费;一审停运费计算超出原告诉请的2600元,依法予以调整。最终维持了折旧费10839元的判项,改判严某另支付各项损失合计35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414号
-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辆承租人在签约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折旧费、停运费、免赔额等核心条款,可根据自身需求选购更高档位的保险服务降低事故赔偿风险,对条款有疑问的当场要求出租方解释清楚再签字;
- 出租方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建议对折旧费、违约责任等与承租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采用加粗、标红等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避免后续条款被认定不发生效力;
-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第一时间报警固定事故原因证据,同时通知出租方和保险公司,避免后续因无法举证事故非己方过错承担不利责任;
- 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范围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限,不得超出诉请金额作出裁判,当事人发现一审法院超裁的,可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救济。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