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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车辆结清后被租赁公司损坏能否主张全额赔偿?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4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车辆车主结清全部款项后,租赁公司在交付车辆前损坏车辆,车主能否主张租赁公司赔偿全额车辆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429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租赁公司在车辆交付前损坏了车主所有的车辆,只要租赁公司已经完成车辆修复,且车主未举证证明车辆存在贬值损失的,车主无权主张全额车辆赔偿。尤其是车辆后续已经通过司法拍卖处置,拍卖款优先偿还车主债务,剩余款项已返还车主的情况下,车主的财产权益并未实际受损,相关诉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8年张某向某某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租赁进口车辆一台,后张某逾期支付租金,自愿将车辆交回租赁公司。2020年4月张某付清全部尾款14.2万元,租赁公司出具《结清证明》同意办理解押及交付手续,交付前租赁公司工作人员驾驶不当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租赁公司随后向张某退还了14.2万元尾款并起诉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被法院驳回。后租赁公司再次起诉要求张某返还14.2万元及利息获得法院支持,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法院依法查封拍卖案涉车辆,拍卖成交价15.39万元,扣除执行费用、清偿债务后剩余款项已退还张某。

张某认为租赁公司损坏车辆侵害其物权,起诉要求租赁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4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公司已经对受损车辆完成修复,张某未举证证明车辆存在贬值损失,且车辆拍卖款已覆盖张某应承担的债务,剩余款项也已返还,张某无实际财产损失,最终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01民终6429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遇到他人损坏自己财产的情况,要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损坏证据,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损失金额、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避免后续对方修复后无法举证损失的不利后果;第二,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法院有权拍卖债务人名下财产清偿债务,拍卖款项扣除执行费用、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会返还债务人,财产所有权随拍卖完成转移,原所有权人无权再就财产损失向他人主张赔偿;第三,融资租赁结清后要及时核验车辆状况,确认无损坏、无故障再办理交接手续,发现损坏的当场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灭失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