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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私下转委托没办成事要退款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4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受托人未经委托人明确同意,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办理,委托事项未完成的,委托人能否要求原受托人退还全部委托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494号生效判决分析: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否则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便委托人知晓第三人实际参与办理委托事项,也不直接等同于委托人同意转委托,委托事项未完成的,原受托人仍需承担退还委托费用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周某委托案外人倪某办理贷款业务,后经周某同意,倪某将该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刘某,同时将32400元委托费用全额支付给刘某。刘某收到费用后私下将贷款办理事务转委托给王某,最终贷款未成功办理,仅刘某退还8000元、王某退还4000元,剩余20400元未退还。刘某上诉主张周某知晓王某是实际办理人,已追认转委托,剩余费用应当由王某退还,且周某征信不合格,委托事项违法不应支持其诉求。

法院观点: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周某明确同意其转委托或者事后对转委托行为予以追认,仅以周某知晓王某参与办理事务不能推定转委托有效,刘某作为委托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退款责任;刘某主张周某委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无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某204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494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是否允许受托人转委托,以及转委托的条件和流程,避免后续权责不清产生纠纷;
  2. 受托人如果确需转委托的,应当留存委托人明确同意的书面证据(包括签字确认的文件、明确同意转委托的聊天记录、录音等),否则将自行承担转委托产生的不利后果;
  3. 委托人如果发现受托人私自转委托且不认可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异议,保留沟通记录,避免被推定对转委托行为予以追认;
  4. 委托事项本身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委托事项违法将可能导致委托合同无效,相关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