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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方贴封条占有使用费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7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方对房屋张贴封条实际控制的,承租方还需要支付张贴封条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吗?担保人仅约定对租金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否需要对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费承担保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797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未及时返还房屋的,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但如果出租方采取张贴封条、换锁等措施实际控制房屋,导致承租方无法进入使用的,占有使用费仅需计算至出租方实际控制房屋之日,无需计算至交还钥匙之日。 第二,担保人对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除非担保函明确约定排除占有使用费等费用,否则保证范围默认包含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占有使用费属于承租方未履行合同返还义务产生的损失,属于法定保证范围,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新案例

2020年,中国某公司(出租方)与某餐饮公司(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926.35平方米房屋出租给餐饮公司用于餐饮经营,租期5年,租金按季度支付。后餐饮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中国某公司于2023年2月向其发送合同解除通知,要求10日内搬离并补缴租金,餐饮公司未按时搬离。2023年6月26日,中国某公司对涉案房屋前后门张贴封条,2024年9月4日餐饮公司才交还房屋钥匙。

中国某公司起诉要求餐饮公司支付2023年1月20日至2024年9月4日的占有使用费65万余元,刘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按200元/天支付2023年2月28日至2024年9月4日的占有使用费11.1万元,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23年6月26日中国某公司张贴封条后,餐饮公司已无法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当计算至封条张贴之日,改判餐饮公司支付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6月25日的占有使用费107537.15元及对应利息,刘某仍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797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租方而言:租赁合同解除后要收回房屋的,建议及时采取张贴封条、换锁等实际控制措施,全程留存录像、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管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的财物,不得随意处置,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2. 对承租方而言:合同解除后若无意继续使用房屋,应当及时搬离并和出租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留存交接凭证,不要拖延交还房屋,避免产生高额占有使用费。 3. 对担保人而言:出具担保函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若仅愿意对租金本金承担责任,要明确写明排除占有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其他费用,避免后续承担超出预期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