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工资远低于实际发放标准,约定不明时工资按社平工资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8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显著低于同岗位市场水平、劳动者主张的高额工资无充分证据支撑时,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合法合理的工资标准?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如何界定?退休人员继续提供劳务的报酬纠纷能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并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827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前述三个核心问题,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 工资标准认定方面: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明显低于当地同岗位人力资源市场合理价格、与实际发放记录存在显著差异,无法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该工资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如果劳动者主张的高额工资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如加盖人事章/公章的工资确认单、明确的书面约定等)证明的,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合理工资标准。
- 连带责任范围方面:用工单位仅对与自身存在合法劳务派遣合作关系期间,对应派遣单位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的,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 退休人员用工纠纷处理方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与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相关报酬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当另案起诉处理,不能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争议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真实案例
2021年3月,杨某先后由丁公司、乙公司派遣至新疆某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项目部从事电气相关工作,社保由对应派遣单位缴纳。2022年9月杨某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续又由丙公司派遣继续提供劳务。
后杨某因劳动报酬等问题提起仲裁及诉讼,主张其与甲公司直接存在劳动关系,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要求甲公司及各派遣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共计三十余万元。乙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已足额发放所有报酬,不存在拖欠。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真实工资标准,基于公平原则参照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89元/月核算工资差额,判决乙公司、丙公司支付对应工资差额,甲公司对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1. 杨某系由派遣单位派遣至甲公司工作,与甲公司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2. 劳动合同约定的2000元/月工资显著低于同岗位市场合理水平,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予采信;杨某主张的15000元/月工资也无充分证据支撑,亦不予采信,维持按社平工资核算的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杨某退休前)工资差额16230.12元;3. 杨某退休后提供劳务产生的报酬纠纷属于劳务关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另行处理;4. 甲公司仅与乙公司存在案涉期间的劳务派遣合作关系,仅需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无需对丙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责任;5. 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82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劳务派遣用工涉及三方主体,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无论是劳动者、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劳动者的提醒
- 入职时一定要核实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明确书面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工资构成等核心内容,不要轻信项目负责人的口头承诺。劳务派遣用工中,相关工资约定需要加盖派遣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仅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工资证明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
- 日常工作中要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考勤记录、和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沟通劳动报酬的微信、邮件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维权依据。
- 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如果继续提供劳务,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劳务报酬标准、发放时间、加班费用、伤亡责任承担等内容,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 注意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时效中断的规则,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过期丧失胜诉权。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提醒
-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要符合当地同岗位市场平均水平,不能为了避税、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等目的约定远低于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反而需要承担更高的工资差额支付责任。
- 工资发放后要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工资表,留存好完整的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资料,避免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用工单位的提醒
- 合作前要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以及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避免因派遣单位的不合规操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如果存在多个派遣单位轮换合作的情况,要明确各个派遣单位的服务期限、权利义务,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对不属于自己合作期限内的派遣义务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