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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没到期公司欠账要股东还?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8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838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通常情况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受认缴出资期限限制,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甲作为新疆某乙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200万元仅实缴4.5万元,虽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为2048年1月29日,但某乙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却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追加王某甲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195.5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法有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第三项: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真实案例

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与新疆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新疆某乙有限公司需向新疆某甲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等合计4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询到新疆某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4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新疆某甲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新疆某乙有限公司股东王某甲为被执行人,王某甲以其认缴出资期限为2048年尚未到期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新疆某乙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追加王某甲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195.5万元范围内对新疆某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838号
  •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作为公司债权人,遇到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可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若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形,即便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只要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即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大幅提升债权回款概率;第二,作为公司股东,不要误认为认缴制下出资期限未到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公司经营不善、负债较多,应当及时启动清算或破产程序,避免因公司长期负债不处理导致个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巨额债务;第三,若当事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本身有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该诉求与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法在本案中合并审理,避免因程序选择错误延误维权时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