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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诉请被驳回是否一定构成保全错误?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8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如何认定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能否直接认定保全错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852号生效判决解答: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直接认定保全错误,需结合申请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申请保全的目的等具体情况,判断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一般人应尽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若申请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仅凭表面关联随意起诉无关主体并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乙公司与案外公司签订《道路工程供料合同》,后某乙公司以项目由某甲公司承建为由,将案外公司与某甲公司共同列为被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某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法院裁定冻结某甲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393万余元。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以某甲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无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由,驳回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甲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乙公司及某分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乙公司提交的《道路工程供料合同》相对方为案外公司,收货、对账、出具还款计划均发生在某乙公司与案外公司之间,无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参与合同履行或作出过付款意思表示。某乙公司仅以某甲公司是项目承建方为由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并申请保全,未尽到一般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主观存在过错,其保全行为与某甲公司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分公司作为保全担保方,应当按照保函约定承担赔付责任。关于损失计算,因某甲公司资金被冻结无法正常支配使用,客观损失存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分公司赔偿某甲公司损失216371.79元、邮寄费20元,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某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852号
  • 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当严格核查被告主体资格,全面梳理证据,确认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法定的付款或赔偿义务,不得仅凭表面关联随意起诉无关主体并申请保全,否则将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 被保全人遭遇错误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固定损失证据,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凭证、因保全产生的替代性成本支出、诉讼合理支出等,在保全错误事实确认后及时提起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
  • 提供保全担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重点核查起诉的事实依据、被告主体关联性,避免因申请人过错最终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