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付租金能否抵扣案涉租赁费?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9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案外人向出租方支付的款项,能否认定为代承租方支付的案涉租金,用于抵扣承租方欠付的租赁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936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案外人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代付案涉租金,不能仅以表面存在的其他合同、发票作为唯一依据,应当重点审查案外人与出租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代付行为是否存在合意、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是否可以佐证款项性质。如果案外人与出租方的合同系为走账事后补签,无实际履行的证据,且相关沟通记录可以证明款项是为了支付案涉租赁费,则该款项应当认定为代付款,可抵扣承租方欠付的租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7月8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新疆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建筑公司租赁设备公司的挖机用于乌鲁木齐达坂城区的电力改造项目,租金标准为1500元/天。2024年11月12日,建筑公司员工蒋某出具结算单,确认总租赁费为121500元。建筑公司主张案外人某甲公司已代其支付101000元,仅欠付20500元,设备公司则称该101000元是其与某甲公司另一份和田项目租赁合同的租金,与本案无关,遂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全额租赁费121500元。
争议焦点
案外人某甲公司向设备公司支付的101000元是否属于代建筑公司支付的案涉租赁费。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备公司与某甲公司的租赁合同系事后补签,合同约定的条款与案涉租赁合同完全一致,且交易过程中双方未就租赁核心要素进行磋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某甲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设备公司与某甲公司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走账,某甲公司支付的101000元属于代建筑公司支付的案涉租赁费,应当予以抵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建筑公司向设备公司支付租赁费20500元,保全费1127.5元仍由建筑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936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租方如需委托第三方代付租金,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出租方,最好签订三方代付协议,明确代付的款项金额、对应项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出租方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时,应当第一时间核实款项性质,留存书面沟通记录,不要随意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开具对应其他项目的发票,避免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时也防止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 诉讼过程中主张第三方代付事实的一方,应当提供完整的沟通记录、第三方情况说明、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代付的真实性,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