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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管堵塞致损找不到具体侵权人高楼层业主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9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小区公共下水主管道堵塞导致楼下业主财产损失,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的,共用该管道的高楼层业主以自身无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984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情况下高楼层业主的无过错抗辩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公共下水管道属于全体共用业主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全体共有人对共有设施负有共同维护义务,在无法确定堵塞物具体来源的前提下,由全体共用业主平均分担损失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与共有责任规则。若物业公司已履行及时排查、组织疏通的基本物业服务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业主主张受害人存在私自改建管道等过错的,需举证证明改建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是乌鲁木齐某小区1层业主,案涉单元202室以上包括张某某、汤某、潘某、李某(住502室)、刘某在内的5户业主共用同一厨房下水主管道。2023年该管道1-2楼之间位置因建筑、生活及厨余垃圾堵塞,反水渗漏造成陈某房屋装修、租金损失。李某上诉主张自身无过错、距离堵塞点远、陈某私自改建管道、物业公司未尽维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案涉堵塞管道属于业主共有公共设施,清理出的建筑垃圾不属于管道正常使用产生的杂物,可认定存在使用者不当排放的情形,在无法查清堵塞物具体来源的情况下,应由共用管道的5户业主平均分担损失;物业公司已履行排查、疏通义务,无过错不担责;李某主张陈某改建管道与漏水有关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一审结合市场调研、房屋实际出租情况酌情认定损失金额符合公平原则,无需强制评估。

裁判结果: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张某某、汤某、潘某、李某、刘某各赔付陈某损失1316.6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984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业主日常使用公共下水管道时,切勿排放建筑垃圾、大件厨余垃圾、油脂块等容易造成管道堵塞的物品,避免引发邻里损害纠纷,若因个人不当排放导致管道堵塞的,将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 遇到管道堵塞漏水受损的情况,第一时间通过照片、视频、公证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留存损失凭证(装修合同、租赁合同、支付记录等),及时通知物业公司排查疏通,避免损失扩大。
  • 若主张其他方存在过错(如业主违规改建管道、物业公司未尽维护义务),需主动收集对应证据,无法举证的将承担败诉风险。
  • 相邻业主之间遇到漏水纠纷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社区人民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增加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