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还清本金后仍要承担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9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逾期还款后虽已清偿全部本金,是否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及出借人支出的律师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98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只要借款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的违约行为,即便后续全额清偿了本金,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其次,若双方明确约定任意一期逾期还款即触发违约条款,违约方不能以事后补足还款、未造成出借人实际损失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最后,对于出借人主张的律师费,法院会结合案件难易程度、诉请支持比例、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调整,并非全额支持其主张的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真实案例
2019年6月19日,帕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阿某借款现金946000元,2024年10月7日帕某返还本金214650元,同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剩余借款本金为731350元,约定分三期还款:2025年1月31日前还331350元、2026年1月31日前还300000元、2026年6月1日前还100000元;同时明确若帕某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时履行,阿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主张,帕某需自2019年6月19日起以94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阿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协议签订后,帕某第一期还款即逾期,直至2025年4月9日才陆续还清全部本金,阿某遂起诉要求帕某支付逾期利息567600元、律师费9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帕某构成违约,结合其还款情况分段计算逾期利息为9949.11元,酌情支持律师费15000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帕某逾期还款事实清楚,阿某未对利息认定提起上诉视为认可,律师费主张过高不予调整,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98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时,应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包括逾期利率标准、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主体,避免后续维权时缺乏依据,同时相关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第二,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即便后续能够补足款项,逾期行为本身已触发违约条款,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要抱有“只要还清本金就不用担责”的错误认知,确有还款困难应提前与出借人协商变更还款期限。第三,出借人主张律师费时,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同时合理主张金额,避免因主张过高需自行承担超额部分的诉讼费及律师费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