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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清算后出具结算协议单方提金额异议能否推翻?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0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终止清算时双方出具书面结算协议后,一方事后单方通过微信提出金额异议,对方未明确认可的,能否推翻书面结算协议的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026号生效判决解答:合伙终止后双方经协商签署的书面清算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合法产物,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协议效力优先于单方口头或线上提出的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时才能视为意思表示,一方事后单方提出金额变更要求,对方未作出明确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不产生变更结算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仍应以书面结算协议载明的内容为准。同时,对于基于合伙清算形成的债权凭证,法院应当按照基础合伙合同关系审理,不应直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郎某与金某原系合伙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用于经营。2019年8月16日双方协商终止合伙,金某向郎某出具书面《购车协议》,明确载明金某欠郎某购车款8万元,应于2022年11月20日前结清,双方就该事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车辆后续与郎某无关。协议出具当日,郎某通过微信向金某提出出资款实为15万元,要求重新出具借条,金某未对此作出明确回复,仅在后续催款中表示“最近没钱”。后郎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金某偿还1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金某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购车协议》是双方清算后形成的合法有效债权凭证,郎某单方提出的金额异议未获得金某明确认可,不能推翻书面协议效力,一审认定法律关系及欠款金额均有误,遂改判金某向郎某支付欠款8万元及对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02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终止清算时一定要签署书面结算协议,明确载明清算金额、付款期限、免责条款,协议内容务必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书面协议的法律效力远高于口头协商或单方提出的异议,是后续维权的核心依据。
  2. 如果对结算协议金额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要求双方协商后修改协议内容,不要事后单方发消息主张变更,对方未明确回复认可的,不产生变更协议的法律效力。
  3. 基于合伙、买卖等基础关系形成的结算债权凭证起诉时,应当如实向法院陈述基础法律关系,不要错误主张为民间借贷关系,避免因案由认定问题增加诉讼成本,甚至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结果。
  4. 诉讼中主张债务抵销的,应当以双方明确认可的合法到期债务为前提,未经过双方确认或对方不认可的债务,不能直接在本案中主张抵销,需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