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未签书面合同如何认定买受人身份?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0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二手车交易中,一方主张自身仅为居间介绍人而非实际买受人的,法院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042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交易,法院通常会从交易磋商主体、款项支付主体、实际履行行为等维度综合认定合同相对方:1. 若整个交易的价格谈判、定金支付、分期车款支付、后续履行协商均由同一主体实施,即便该主体主张自身为居间人,如其未能举证证明交易时已向相对方披露实际委托人及委托关系的,不会被认定为居间身份;2. 二手车从业者以自身名义对接交易、支付款项的,即便车辆实际交付给第三方,也不影响其作为买受人的合同主体身份认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刘某名下有一台宝马X5车辆待售,委托贾某代为出售,从事二手车行业的李某与贾某对接后确认车辆成交价为38万元。2023年1月至9月期间,李某陆续向贾某、刘某转账共计190980元,转账备注均为“宝马X5定金”“宝马车款”。后李某主张自身仅为案外人计某的居间代理人,并非实际买受人,拒绝支付剩余车款,刘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李某是否为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应支付剩余购车款?
法院观点:案涉交易的价格磋商、款项支付、后续还款协商均由李某实施,李某未能举证证明交易时已向刘某、贾某披露其系受案外人委托的居间身份,结合李某与贾某的通话录音中李某提及“找过桥资金把钱还掉过户后再慢慢卖”的表述,足以认定李某为案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李某需向刘某支付剩余购车款18902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04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二手车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建议签署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买卖双方身份、车辆信息、价款、交付方式等核心条款,若存在居间方的,需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居间方身份及委托关系;2. 二手车从业者作为居间方参与交易的,应当在交易初始阶段就向买卖双方披露委托关系,留存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材料,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责任;3. 交易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需妥善留存,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相关沟通内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