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以公司名义采购欠货款公司要共同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0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被挂靠公司未出具书面授权,但实际支付部分货款、接收全部发票并抵扣,是否需要对欠付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062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公司的付款、收票抵扣行为已经构成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应当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便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没有被挂靠公司的书面授权,只要被挂靠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付款义务,或者接受了供货方的履行(收票抵扣、货物用于自身项目),依据民法典规定就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内部挂靠关系属于被挂靠方与挂靠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供货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最新案例
2020年唐某挂靠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以该公司名义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五金经销店采购围栏等货物,某公司先后向五金店支付货款35万元,五金店按要求供货并开具总金额583600元的增值税发票,某公司将全部发票抵扣入账。后五金店索要剩余233600元货款未果诉至法院,一审仅判决唐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五金店不服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公司支付货款、接收发票抵扣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案涉买卖合同的追认,内部挂靠关系不能对抗善意供货方,最终改判某公司与唐某共同承担剩余货款及对应利息的支付义务。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06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供货方,对外供货时尽量要求采购方加盖公章,留存对方授权文件,即便没有书面授权,也要注意保留付款凭证、发票签收/抵扣记录、货物交付至对方项目的证据,便于后续主张权利时认定表见代理或追认。
- 作为被挂靠的企业,要严格管控挂靠人的对外采购行为,避免随意代付货款、接收非自身交易的发票抵扣,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追认合同,承担不必要的付款责任,内部挂靠协议仅能在承担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不能直接对抗第三方。
- 采购方如果对供货金额、货物数量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供货方提出,长期未提出异议的,法院会结合发票抵扣、沟通记录等事实认定供货金额符合约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