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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发票和出库单金额能直接当结算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0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长期买卖合同交易中,出卖人仅凭有买受人员工签字的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张货款,买受人主张双方存在与书面记载不一致的结算交易习惯时,法院如何认定实际应付货款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067号生效判决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签收记录的出库单仅能初步证明交易的发生和货物交付情况,不能直接等同于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若买受人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长期交易中已经形成固定的、与发票/出库单记载金额不符的结算习惯,且该习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优先按照该交易习惯认定实际应付货款金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新案例

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某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长期药品购销合作关系,药业公司持2023-2025年期间有门诊部员工签字的出库单、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要求门诊部支付欠付货款981249.11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出库单有签字、发票真实有效,判决支持药业公司的货款主张。

门诊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双方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长期存在“高开低结”的交易习惯,实际应付货款为发票金额的43%,差额部分为高开发票的税点费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双方财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高开税款”“按发票金额除以2.5计算实际货款”等内容,且过往转账记录与该计算方式完全吻合,足以认定该交易习惯真实有效。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门诊部仅需支付欠付货款93772.86元,驳回药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06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开展长期交易时,应当留存完整的对账记录、沟通结算规则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尤其是存在与书面合同、发票记载不一致的结算方式的,需确保相关证据链完整,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2. 出卖人不能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签收记录的出库单就当然主张货款,若买受人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实际履行的结算规则的,法院会优先采信真实交易习惯对应的金额。
  3. 企业应当规范交易流程,“高开低结”等操作若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交易过程中应当确保发票记载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防范涉税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