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公共下水管道反水致财产损失,物业公司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0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小区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导致业主家中财产受损,物业公司主张已履行定期疏通义务、业主未及时止损、鉴定意见无效的,能免除赔偿责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08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公共下水管道属于业主共有设施,物业公司负有法定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即便提交了定期疏通的合同与付款凭证,也不能直接证明其完全尽到了合理养护义务,只要堵塞物是日常可预见的淤泥、残渣类普通堵塞,就说明物业公司养护存在疏漏。其次,法院依法摇号选定的在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异议复核调整后,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第三,业主对公共管道堵塞没有预见管控能力,只要发现漏水后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就不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无需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段某是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小区业主,2023年6月其家中厨房公共下水主管道堵塞反水,导致室内装修受损,段某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经异议复核调整后确定损失为25228.6元,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全额赔偿。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主张鉴定意见无效、已履行疏通义务、段某未及时止损应自担部分责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共管道属于物业公司养护范围,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养护义务,也无证据证明段某存在过错,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有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082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业主遇到公共设施导致财产损失的,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拍照、录像、通知物业到场记录),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不要自行单方委托鉴定避免效力不被认可。
2. 物业公司不能仅以签订了疏通合同、支付了疏通费就证明尽到了养护义务,需要留存每次疏通的签到记录、现场照片、排查台账,对老旧小区管道要适当提高疏通频次,避免因堵塞承担赔偿责任。
3. 业主外出超过7天的,可以委托亲友定期查看房屋状况,即便因公共管道漏水受损,也能及时止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扩大损失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