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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持备注借款的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1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备注“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为其他债务用途并提交相应证据的,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145号生效判决分析:仅凭借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不能直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当被告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足以使借贷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孙某甲多次向任某转账合计135万元,部分转账自行备注“借款”。2025年孙某甲持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任某偿还剩余借款111万元及利息、保全费等。任某抗辩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孙某甲委托其代付的某安居房建设项目工程款、劳务费,其收款后当日已全部转给项目施工人员。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账后长达6年多未要求任某出具借条,也未主张过还款,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常理。任某提交的项目中标材料、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转账期间孙某甲系案涉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任某收款后已立即将款项支付给项目施工人员,案涉转账并非基于借贷合意产生。孙某甲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孙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孙某甲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14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不要仅依靠转账备注认定借款性质,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大额资金往来无论属于借款还是代付款,都应当留存书面沟通记录、委托代付凭证等材料,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3. 若被他人仅以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款项的实际用途,举证达到使借贷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度后,举证责任将转移至原告方,原告无法证明借贷合意的,其诉求不会被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