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外情给第三者转账主张是工资不用还?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1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转账,第三者主张款项为其提供劳务的工资报酬的,是否可以免除返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162号生效判决解答:基于婚外情关系产生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转账款项。若第三者主张款项为劳动报酬,需同时举证证明其与对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授权转账人代发工资、案涉转账与劳动报酬的发放标准、周期完全匹配,否则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全额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张某与陈某2019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高某存在婚外情关系,2022年至2024年陈某累计向高某转账70613元,张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全额返还。高某辩称其中42000元是其为陈某实际控制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的工资,不属于赠与,仅同意返还10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该公司2025年3月才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此前陈某并无权限代表公司发放工资,也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由陈某个人代发工资,高某主张的42000元为工资的抗辩不成立。陈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最终判决高某返还张某64106元(扣减高某已向陈某转回的650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659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162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配偶向第三者转账的,第一时间留存转账记录、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录音/照片等证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全部转账款项,无需仅主张一半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追索权利。
- 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当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备注明确为工资,避免使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账户发放劳动报酬,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转账,引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 若第三者确实为相关企业提供了劳务,应当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该劳动争议与赠与返还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合法配偶的返还请求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