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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分包劳务后能否不认劳动关系拒赔工伤?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1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劳务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个人,主张劳动者系分包人招用、与自身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167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确实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岗位提供劳动的,双方劳动关系即成立,用人单位仅以劳务分包给个人、劳动者由个人招用为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需对分包事实、劳动者招用管理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即便确实存在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依然要对劳动者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6日,新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蒋某签订《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约定蒋某从事木工岗位工作,月基本工资5000元,同日公司为蒋某建立了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2023年4月10日蒋某在项目工地拼装铝模板时被砸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后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因公司未给蒋某缴纳工伤保险,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仲裁裁决支持了蒋某的大部分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已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案外人罗某,蒋某系罗某招用、工资由罗某发放,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蒋某已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分包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向蒋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8万余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01民终7167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筑类用工企业应当规范用工管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不要试图以“劳务分包”为由逃避责任,书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无相反证据无法推翻;
  2. 企业确需分包工程劳务的,应当分包给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质的单位,违法分包给个人的,即便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企业依然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 建筑行业属于工伤高发领域,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可承担大部分赔偿成本,大幅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4. 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若用人单位主张是个人包工头招用、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劳动者可持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无需向个人包工头索赔,维权更有保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