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 > 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方是否有权主张复利?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179号案例实务解读

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方是否有权主张复利?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1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金融机构将借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后,受让方是否有权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向债务人主张复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179号生效判决解答:金融债权转让程序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受让方取得与债权有关的全部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复利约定本质是借贷双方对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属于金融机构专属权利,只要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计利率未超过法定司法保护上限,债权受让方就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向债务人主张复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1年某银行与新疆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4亿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0年,年利率6.5%,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的按年利率9.75%计收复利,同时某新材料公司以其名下产业园在建工程及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2024年某银行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该笔债权,乌鲁木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竞得后支付全部转让款,并向债务人公证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抵押权转让通知。

因某新材料公司自2023年12月起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某资产管理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偿还剩余本金1.36亿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并主张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大部分诉请,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债权转让程序违法、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无权主张复利。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债权转让程序合法,复利约定不属于金融机构专属权利,且约定利率未超过法定上限,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179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金融债权受让方,受让债权前应当核实债权本身的合法性、转让程序是否符合金融监管要求,受让后应当及时向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妥善留存转让过程的全部交易凭证,避免债务人以转让违法为由提出抗辩,阻碍债权实现。
  2. 作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第一时间核实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梳理自身还款记录,如有异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避免因消极应对产生额外的违约金、复利等违约成本。
  3. 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标准,合计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违约后应当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还款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