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多层承揽各方如何担责?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2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存在多层承揽关系的前提下,各方主体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29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劳务的雇主要对劳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不对承揽人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损害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错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共同赔偿责任;多层承揽关系下,每一层定作人只要存在选任无资质主体施工、未尽安全管理义务等过错的,都要按比例承担对应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第十八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真实案例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乌鲁木齐市某幼儿园2024年园舍维修改造工程,后与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石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石材的生产、加工、包装、安装义务,双方就石材安装部分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接安装义务后,将安装工作转包给个人刘某,双方形成二次承揽关系。潘某经人介绍到刘某负责的工地提供劳务,工资标准由刘某确定。2024年8月11日,潘某施工时因石板断裂从脚手架跌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承担80%的主要责任,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共计94608.8元;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选任无资质的刘某施工存在过错,在刘某赔偿金额的40%(即37843.52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尽资质审查义务,在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金额的40%(即15137.41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潘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20%责任。刘某、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291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工程发包方、定作人选择承揽主体时,务必严格审查对方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避免选任无资质的个人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主体,否则一旦发生施工人员伤亡事故,将因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作为接受劳务的个人包工头,雇佣人员从事高空、危险作业时,必须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备,提前做好安全交底,定期排查施工安全隐患,否则将对劳务者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提供劳务的施工人员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主动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因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的,自身也要承担对应比例的责任;
- 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要及时留存就医记录、劳务关系证明、收入凭证等材料,待治疗终结后及时主张赔偿,未实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