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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人逾期还款被锁机停运索赔,销售方收款公司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3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受人分期购买工程机械存在轻微逾期还款情形,出卖人委托的收款公司擅自远程锁定设备,造成买受人停运损失的,买受人能否主张侵权赔偿?赔偿范围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35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收款方即便受出卖人委托收取货款,也仅能在委托权限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无权擅自采取远程锁机等超出授权的措施;其次,若买受人逾期后已经补清全部逾期款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收款方仍继续锁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对买受人的合理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一审鉴定材料已依法举证质证、仅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公正的,法院不会支持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2月阿某向董某某购买挖掘机,总价31万元,首付11万元,余款20万元分20期支付,董某某委托乌鲁木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收取货款,詹某、魏某某系该机械公司员工负责收款及设备管理。阿某支付首付款后存在部分款项逾期情形,2024年3月18日挖掘机被远程锁定无法使用,阿某多次沟通后,机械公司要求其付款后方可解锁。阿某于2024年4月17日付清全部逾期款项,2024年6月11日提前付清全部剩余货款,挖掘机于2024年6月13日解锁恢复使用。

争议焦点

乌鲁木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擅自锁机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阿某的停运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机械公司员工可通过联系厂家对挖掘机进行锁机、解锁操作,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解锁时间与付款时间的对应关系,可以认定机械公司实施了锁机行为。根据合同约定,阿某2024年4月17日前确实存在逾期,机械公司有权依约采取措施,但2024年4月18日之后阿某已无违约行为,机械公司仍持续锁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该期间的损失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乌鲁木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赔偿阿某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的停运损失52248元、按比例承担鉴定费5538.60元,驳回阿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354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工程机械买受人而言:分期购买设备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避免因逾期给对方留维权把柄;若遭遇无正当理由锁机,第一时间留存锁机提示截图、沟通聊天记录、维修检测证明、停运期间的订单损失等证据,协商不成的尽快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2. 对销售方、收款方而言:即便买受人存在逾期,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维权,不得擅自采取锁机、扣车等超出合同约定的措施,否则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买受人补清逾期款项后应当第一时间恢复设备正常使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停运损失。
  3. 委托第三方代收货款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授权范围,禁止第三方越权采取锁机、上门催收等不当措施,避免因第三方行为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