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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签字验收后主张卖方未履行合同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3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已经在设备到货签收单、项目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事后又主张卖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法院会采信该抗辩意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392号生效判决解答:到货签收单、项目验收单是证明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核心书证,若买方已经在上述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且无法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卖方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法院会依法认定卖方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供货、服务义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额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21年12月26日,新疆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城市安全运行监测工程项目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149400元,约定科技公司为贸易公司提供硬件设备、三维建模、系统集成、网络接入等服务。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分别在设备到货签收单、项目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验收合格。后贸易公司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贸易公司一审、二审均抗辩称科技公司仅履行了价值53700元的合同义务,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贸易公司已经签字盖章确认收货及验收合格,无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书证的效力,故判决贸易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全额货款1494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总金额5%的违约金7470元,驳回了贸易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39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作为买方签署到货单、验收单前,务必安排专业人员逐一核对货物规格、数量、服务完成质量,一旦签字盖章就视为对卖方履行情况的认可,事后反悔若无充分相反证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若发现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并固定相关证据,不要随意签署验收文件。
  2. 企业作为卖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所有经买方确认的收货凭证、验收文件、沟通记录,必要时可以要求买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3.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验收流程、异议期限,若买方逾期不验收、不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验收合格,降低卖方的举证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