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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内公共供水管道漏水致货物受损谁来赔?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4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位于承租人仓库内的小区公共供水管道漏水造成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还是供水公司承担?各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40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需明确漏水管道的产权属性,若管道属于楼栋公共供水管道,不属于用户专有使用部分也不属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公司首次维修未彻底排除隐患导致二次漏水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供水公司仅对其产权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承担维修责任,对小区内业主共有供水管道无法定养护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明知承租区域曾发生漏水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需对损失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一)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分担。

真实案例

新疆某贸易有限公司租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地下室作为仓库存放待售服装,2024年10月3日仓库内属于5号楼公共供水的主管道拼接处漏水,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接到报修后上门维修,当日维修完成恢复供水。2024年10月19日同一漏水点再次发生漏水,造成仓库内大量服装被泡受损。贸易公司遂起诉要求物业公司、乌鲁木齐某供水集团共同赔偿损失17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受损货物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损失金额为196928.38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管道属于楼栋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负有维修养护义务,首次维修不到位导致二次漏水存在过错,酌定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36000元;贸易公司在明知仓库曾漏水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行承担20%责任;供水集团对案涉管道无养护义务,驳回对供水集团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409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共有设施定期巡查机制,对小区供排水、供电等公共管线定期排查隐患,接到业主报修后需彻底排查故障点,避免因维修不彻底导致二次损害引发赔偿责任;
  2. 承租地下室等布设公共管线的场所作为仓库的主体,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曾发生漏水的区域要及时采取垫高货物、安装漏水报警装置、定期巡查等防范措施,发现漏水后第一时间采取止损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 因公共管线漏水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对受损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必要时申请诉前鉴定固定损失金额,避免后续维权时就损失范围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