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收摄制费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要不要退款?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4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员工私收客户合同款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款项、案件涉及刑事应先刑后民”为由拒绝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428号生效判决分析: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首先,员工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只要客户属于善意相对方,即便款项被员工私收,公司也应当对外承担合同责任;其次,员工涉嫌职务侵占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消费者和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民事案件无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即可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张某系未成年人,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与乌鲁木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演员摄制合约》,约定张某参与该公司运营的少儿节目拍摄,公司需完成拍摄并在指定平台播出,张某一方支付摄制费678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母亲按照公司员工陆某的指引转款,公司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此后公司未按约定完成拍摄、也未将节目播出,张某一方要求退款,公司主张案涉款项是陆某私收,陆某涉嫌职务侵占已被报案,本案应先刑后民,公司无需退款。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陆某是公司员工,其收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张某作为善意相对方的权益应受保护,陆某是否涉嫌犯罪与本案民事纠纷无关,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公司向张某退还全部摄制费6780元,驳回公司上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42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核实合同主体是否加盖公章,尽量向公司对公账户转款,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收据、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对方以“员工私收”为由推卸责任;
- 企业应当完善内部人员管理、收款流程,主动向消费者公示官方收款渠道,如因员工过错导致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员工追偿;
- 如果遇到对方以“涉及刑事案件、要先刑后民”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的,不要轻易被误导,只有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时才会适用先刑后民,普通职务类犯罪不影响消费者向公司主张合同权利,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