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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履行中增加项目未签书面补充协议,凭微信沟通和物业验收单能主张维修费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4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修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增维修项目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仅靠微信沟通记录和物业公司签字的验收单,能不能作为主张维修费的合法依据?定作人能否以最终业主方提出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维修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429号生效判决分析:符合以下条件的,即使没有书面补充协议也能主张维修费:1、双方存在明确的交易习惯,比如本案中双方长期合作均采用“报价→施工→物业签字验收→付款”的模式,物业签字的验收单可作为完工证明;2、新增项目的费用已经通过微信、通话等可留存的方式告知定作方,定作方未明确提出异议且授意继续施工的,视为认可新增费用;3、定作人主张质量问题拒付费用的,必须举证证明曾经向承揽人提出过整改要求且承揽人拒绝整改,仅提供事后业主方出具的质量异议证明不足以对抗已经签字确认的验收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新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包了当地多个物业的设备维修项目,将具体维修工作交由屈某完成,双方长期合作模式为:屈某先现场查看报价,定作方同意后施工,完工后由项目对应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验收,某甲公司再支付费用。双方此前合作的12个项目均按此模式履行且款项已结清。

本次争议涉及3个项目:1、某庭院项目:屈某主张维修费8500元,某甲公司认为报价虚高仅认可3031元;2、某馆项目:最初口头报价9500元,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最终产生费用11800元,某甲公司仅认可原报价金额;3、某广场项目:维修费3000元,某甲公司主张施工质量不符合业主要求拒付。屈某提交了完整的微信沟通记录、物业工作人员签字的验收单、通话录音等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向屈某支付维修费18300元及对应逾期利息,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屈某提交的证据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某甲公司的异议无有效证据支撑,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429号
  • 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修理、安装类业务的主体,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养成留存证据的习惯:每一次报价、新增项目沟通都尽量通过微信、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进行,完工后第一时间要求对方指定的验收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 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的,一定要第一时间将新增项目明细、费用明细告知定作方,得到明确回复后再继续施工,切勿仅凭口头承诺就施工,避免后续对方不认账。
  • 定作方如果发现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以书面或者可留存的方式通知承揽人整改,留存好通知记录和整改要求,不要等到被起诉了才拿出事后补开的业主方证明抗辩,此类证据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
  • 建议双方合作前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验收标准、结算方式、付款时间、争议解决途径,从源头降低纠纷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