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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后又收到平台发放工资多领的钱要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4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劳动仲裁调解协议并履行付款义务后,发现此前已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向劳动者发放了部分工资,劳动者多领取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需要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445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者多领取的无合法依据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用人单位返还。劳动仲裁调解书系双方对调解时点欠付劳动报酬金额的确认,若劳动者在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之外,额外收到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且无法说明合法取得依据的,就超出本人应得劳动报酬及合法代领款项之外的部分,属于不当利益,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起周某在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承接的项目从事管理工作,约定月薪2万元。2024年12月周某申请劳动仲裁,双方达成仲裁调解书,约定公司向周某支付欠付的工资168820元。后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被划拨执行款21万余元。此后公司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此前已累计向周某账户发放工资130411元,扣除周某代案外人刘某某领取并经公司核实的65000元后,周某实际多领取工资54231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多领取的54231元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其向公司返还。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代领的工资为8万元还有4万元绩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某主张的额外代领款无公司报备记录、绩效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01民终7445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人单位在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务必提前核对所有工资发放记录,尤其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薪的,要提前调取完整发薪台账,避免因未核实已发工资导致超额付款,增加后续维权成本。
  2. 劳动者若代其他工友领取工资,一定要提前向用人单位履行报备手续,保留好用人单位同意代领的书面凭证,以及将代领工资交付给被代领人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不当得利需自行承担返还责任。
  3. 劳动者若发现收到的工资、补偿款等超出自身应得金额,应当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核实,主动返还超额部分,否则不仅需返还款项,还可能承担案件诉讼费、资金占用利息等额外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